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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甲供材料财务管理的思考流程及措施

  根据国网公司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集中规模招标的有关文件精神,省公司系统的物资供应与管理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电网建设工程的主要施工材料全部采取了集中规模招标的甲供方式,有力保证了材料的及时供应和质量要求,有效降低了工程造价。但是目前甲供材料管理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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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制意识不强

  公司系统内的一些多经单位由于法制意识不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甲供材料可以通过沟通解决漏税问题。目前,税收管理部门对税收监管十分严格,这样做存在极大的涉税风险。

  2、甲供材料管理不易受关注

  大多数人认为甲供材料仅仅是一种实物,因而不太予以关注。大多数甲供材料涉及关联交易,由于疏于管理,直接的后果将是虚增造价,可能产生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3、未建立甲供材料管理制度

  甲供材料管理涉及基建、技改、城网、大修、小型基建等各类专业工程,其管理横跨多个部门。由于未建立甲供材料管理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的管理各行其事,做法很多,加之考核、监督不到位,导致甲供材料的规范管理严重缺失,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在现行阶段,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主要:建设单位在材料发出时直接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计入工程成本,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做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料部分不反映在施工单位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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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或全部用于工程,此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时,均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所以,该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

  其次,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料,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料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施工方是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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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以上甲供材料存在的风险,应该从以下两点把握好甲供材料的管理:

  1、把好经济合同签订关

  签订不同的合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施工单位应尽量不签甲供材料合同。由于甲供材料合同中甲方供应材料价值没有计入工程直接费,降低了取费基数,从而使按照直接费取费的计划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取费低于预算标准。施工企业不仅得不到应得的工程结算价款,还有可能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2、加强会计的基础管理

为了加强甲供材料的管理以及避免税收风险,通过完善账务处理来避免相关风险是必要的。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格,借记“预付账款”,贷记“工程物资”。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时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格,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预收账款”,施工单位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工程物资”。在该处理方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按工程总造价(含甲供材料)开具建筑业安装发票给建设单位。该种结算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方法不仅避开了第一种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的种种弊端和漏洞,而且与第一种结算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方法相比还是比较合理的,也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同时,建设单位在发出甲供材料时,不是将材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而是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抵作施工单位的预付款,那么该部分材料成本最终只有通过施工单位开建筑工程发票才能进入工程成本,即施工单位必须将该部分材料价值并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税务部门就能很好地将甲供材料税收问题纳入监管的范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也就不能利用甲供材料来实现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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